从2008年起执行,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须满足五项条件 本报讯(记者 孟斯硕)昨日,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为了给各类企业间创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关于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将扩大到由社会各种投资主体设立的各类所有制企业,外资企业将从2008年1月1日起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该负责人表示,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单位可以享受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但是必须具备与安置残疾人员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为其缴纳基本保险等五项条件。
满足要求的企业可享有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地区的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在所得税方面,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按照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税前据实扣除,并加计100%扣除的办法。同时,对单位按照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新的法规要求,单位要与每位残疾人员签订一年(含一年)以上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其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职工总数比例应高于25%(含),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
新京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