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斌
在当下中国的宪政实践中,“代表”、“委员”这些称谓,逐渐摆脱“表决机器”与“橡皮图章”等标签。从名义身份、政治荣誉,向权力职务、职务责任转变。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有个别代表“转向过度”,从人民代表变成人民公敌、从政协委员变成社会罪人。
从较早的刘涌、桑粤春等等,到不久前曝光的拥有装甲车等军用装备的唐山市黑恶势力头子杨树宽,一个个典型不断涌现。有评论者甚至惊呼,在打黑除恶斗争中,“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黑恶势力”几乎成了一个固有模式。网友则打趣说,如果将历届被罢免的人大代表和撤销的政协委员名单及其罪恶行径辑录成册,相信可以编成若干卷的《现形记》,用来警示世人。
而这些代表、委员罪行暴露后,经办案机关提请,所属组织都会“清理门户”。相形之下,“长治两级人大坚持不罢免涉黑人大代表,司法机关无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东南快报》8月29日)的新闻,所展示的这种“力挺”的姿态,自不免令人侧目。有好事者甚至翻出了当地人大一位前任领导的“丰功伟绩”——“不堪成为泄欲工具 小保姆持斧砍死长治市退休人大副主任”(《家庭》2005年10月上半月版),一脉相承源远流长的意图所指实在是意味深长。当然,在“人大就是不做(罢免刘某川人大代表资格)”的明确理由明了之前,这种牵强附会揪老底的做法是没有必要的。
人大不罢免,理由是什么?报道中只字未提。“力挺”需要理由吗?不需要吗?我以为是需要的:人大毕竟是一个机构、一个众多民意代表的集合体,并不是作为个体的一个自然人。那么,“力挺”是经过两级人大常务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的,还是仅仅是某些领导意志的体现?能否搞清楚这个区别,涉及到一个“不能让组织背黑锅”的严肃问题。
那么是媒体偏离了公正客观的报道原则,仅报道了一面之词?还是这两级人大觉得不足为外人道,于是讳莫如深?以报道所见,后者显然具有更大的可能性。因为参加案件协调会的两名市委常委也支持办案机关的意见,就是建议人大罢免刘某川人大代表资格,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山西省人大信访局相关领导则表示:刘某川的人大代表身份成了其护身符,而长治市人大明显偏袒华茂公司以及刘某川。他还一针见血指出,在一些地方,地方保护主义的确比较强。
原本是作为商业合作伙伴的“过江龙”与“地头蛇”之间的商业纠纷,最后演变成由人大代表领衔的“地头蛇”进行打砸抢的“8·15”案。背后自然闪现着地方保护主义的可疑影子——作为宪政监督的主要执行者,不肯自扫门前雪,选民又如何能够期待他们管管他人瓦上霜?但内幕恐怕不止于此。
另一边厢,长治市城区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要求中止“8·15”案件的调查,造成相关责任人员被取保候审,至今无法进入正常的司法程序。司法行政人大各体系之间的意见分歧令人对当地的政治生态浮想联翩。
事实如此清楚的当地“2005年十大涉黑案件之一”,却足足两年得不到处理。从此类案件的复杂性质分析,当前一些地方黑恶势力的发展,已不简单是刑事犯罪,一些地方权力不仅遭到危险渗透,而且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俘获。
事实上,从近年来披露的一系列案件来看,某些民意代表不是通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和政治程序,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公共利益,反而将人大政协的会场当成了权钱结合的平台,驱使他们为自己的非法利益服务。
值得反思的是,为何这些社会败类,能够鸠占鹊巢导致龙蛇混杂?他们到底是选出来的,还是钦定出来的?如果是钦定产生的,人大是否需要公布“力挺”理由、选民对其“力挺”与否?这些问题显然都可以忽略不计。只是如果我们仍然服膺宪政体制和人大监督,是不是得追究幕后黑手的责任呢?要回答这个问题,那便要学习先贤的精神——邓小平说过:“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权利。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而要让代表、委员们成为完全意义上社会各阶层利益的“代言人”,成为政府和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选民、媒体与上级机关,显然在选举程序进一步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探讨上存在着合作空间。这场合作中,正可精诚相待,诉求相同。惟此,才能避免可以颠倒的是非、绝无可以隐瞒的黑幕,以及这类荒唐的“力挺”戏目不断上演的可能性,一个以民为本、依法治国的国家,才必能名实相符。
信息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