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实施联合发布
本报记者 唐蓓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日前发出《关于建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根据该通知要求,自3月1日起实施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制度。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将联合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登报公示。
通知说,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是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关键环节。建立和完善信息联合发布制度,可以规范发布内容、拓展发布渠道、创新发布方式,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成效。
通知说,各中央企业可根据拟转让国有产权项目的具体情况,委托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北京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之中一家机构负责组织产权交易活动,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所应在本机构网站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同时将相关信息提交给其他三家产权交易所,由其他三家产权交易所在其网站的联合发布信息专栏同步发布。
此外,通知要求,接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所应按照有利于扩大信息覆盖范围的原则,选择一家以上全国性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受托机构应在共同选择报刊的相对固定版面刊发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以此计算公告期;同时,受托机构还应根据项目特点,在转让标的企业注册地或标的企业重大资产所在地选择一家以上发行覆盖面较大的经济或金融类报刊发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信息中应注明计算公告期的报刊名称和征集受让方的起止时间,注明通过网络发布信息的网站地址和查询方法。
对于拟转让所持全部国有股权或转让后致使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国有产权转让项目,如有管理层、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合营他方拟参与受让,通知规定受托机构应在相关中央企业对信息内容进行审核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后组织联合发布。
据通知要求,网站上发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具体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建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信息监测系统对采集信息的基本要求确定。一般来说,可以查询到具体标的名称、企业类别、成立时间、企业规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注册资本、总资产、负债总额、净资产、股权结构、企业人数、人员结构、项目近两年来的经营状况、挂牌出让价格、重大事项揭示、受让人条件、中介机构的评价意见等等,对转让项目有个基本概念。
国务院国资委产权局副局长邓志雄表示,产权市场的核心作用就是把信息平等公示给所有潜在投资人,只有最大广度和深度的信息发布,才能体现“公开”和“竞争”的产权市场运行准则。联合发布制度的实施对产权市场信息披露渠道的整合与扩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标志着产权机构信息化建设正迈向新的高度;标志着产权市场更核心的环节即信息披露,正由地区分割走向全国的联合;标志着中国产权市场正在以更开放的姿态迎接资本市场的大潮。
央企国有产权转让信息联合发布机制作为中国产权市场第一次集中、固定的联合发布制度,有利于促使全国产权大市场形成更健康、成熟的合作机制。因为信息覆盖面的扩大,有助于打破地区垄断,规范交易行为,吸引更多投资人参与,从而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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