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大额重组一年内不得IPO
吴琳琳
本报讯 为了规范企业上市前的重组行为,证监会昨天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三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三号》,划定了被重组资产(收入或利润)比例占重组方相应项目百分之百、五成、二成等三种情况。新规中明确强调,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
关键词:重组 发行人 会计 年度 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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