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OD厂商结盟突围 卡拉OK版权收费硝烟再起

  • http://www.jrj.com  2008-7-12 15:44:00  中国经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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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卡拉OK所使用的歌曲库100%是盗版。”这样一句定论,让卡拉OK企业的上游——卡拉OK系统设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VOD厂商)绷紧了神经。侵权问题像一把利剑,随时可能掉在头上。

  近日,针对VOD厂商侵犯著作权的讨伐再起。而这次版权收费之争的背后,还蕴藏着更为深远的矛盾焦点和商业斗争。

  风云再起

  7月8日上午,广州发来的传真让北京雷石公司总经理马杰的噩梦再度来临。广州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以涉嫌侵犯录音录像制品著作权为由,没收了雷石广州分公司的部分设备,要求雷石总公司于7月11日协助调查,出示著作权授权的相关证明材料。

  雷石公司是众多卡拉OK上游设备生产企业之一,它的遭遇多少具有典型意义。在此之前,一场针对它及同行的暴风雨已经开始酝酿。

  2007年11月,中国音像协会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下简称音著协)以擅自复制歌曲制作歌曲库出售给卡拉OK经营者使用为由,向云南省版权局和公安厅举报昆明冠联公司,没收相关设备。

  2008年风暴来得更加猛烈,5月云南省版权局受理了音著协对雷石和视瀚两家公司昆明办事处的投诉,称两公司未经授权,且未支付版权使用费,生产并销售卡拉OK点歌系统,并擅自大量复制、销售共计1万余首音乐作品。6月20日,云南省版权局对这两家VOD商进行现场执法,扣押了有关工具及资料。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音集协2008年5月26日在北京正式成立,之前权利由中国音像协会代为执行)卡拉OK节目内容管理中心副主任吕文举公开表示:“全国卡拉OK所使用的歌曲库100%是盗版。”

  协会律师表示,依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音乐音像作品的权利包括了复制权,而根据《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版权所有方有权利对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报酬的属于侵权行为,应依法予以查处。

  但与此同时,国家并没有出台任何可供执行的VOD复制权收费办法和标准。

  结盟突围

  雷石总经理马杰表示:“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向相关权利人支付报酬理所应当,VOD厂商愿意缴纳歌曲复制费。但是向哪个部门缴纳,按什么标准缴纳?正版曲库在哪里?都没有。”

  中国卡拉OK行业发展近二十年,形成一个年产值数亿元的世界最大的卡拉OK市场。然而版权问题直到近两年才得到关注。

  2006年11月10日,国家版权局发出通知: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元/房(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实施。至此,闹得沸沸扬扬的卡拉OK收取版权费一事终于进入正式实施阶段。

  而后,这场收费之战开始蔓延到卡拉OK上游设备生产企业。2007年3月,中国音像协会和音著协发布公告,决定建立正版曲库。公告同时指出,任何卡拉OK经营者及软件系统服务商,未经两协会许可同意,均不得以复制、表演、放映等形式擅自使用两协会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和音乐作品。但是协会负责人表示,目前该正版曲库尚在筹备之中。

  马杰表示,他曾致电给国家版权局相关部门,明确答复是歌厅每天12元的版权费中已经包含歌曲复制费,不用再另行缴纳。“但是大家依然觉得紧张,复制权问题如同一把利剑悬在所有VOD厂商的头上,不知道哪一天就会掉在自己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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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VOD 卡拉OK 版权 雷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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